年後轉職潮,徵才廣告未注意這3點,最高可罰150萬!(上)
農曆年後是轉職的時機,許多上班族領完年終、休完年假準備跳槽為自己加薪。勞動部也在2019年底公布了今年轉職調查結果,有46%的受訪者想在年底或過年後換工作,最多的原因是認為現職薪資福利不佳。許多公司在這段期間紛紛釋出工作機會,但企業徵才從刊登廣告、面試選才到後續進用,究竟有哪些法令須注意呢?小編將會連續三週和您分享各階段應注意的重點喔!
首先,我們先來看在開始徵才時,企業常不小心觸犯的三點,還請老闆、管理者和人資們多多留意:
一、避免就業歧視,徵才面試應以求職者經歷和能力作為條件
企業徵才時,常會在職務名稱或工作內容中簡單述明職缺的特殊條件,讓求職者能一目瞭然,也避免浪費雙方時間。但在這裡提醒老闆們,在填寫求才條件時,應提出和工作能力、職務內容相關的要求,若對求職者有不合理的條件或不公平的對待,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台南一家中醫診所就因性別歧視被裁罰30萬元,實際了解,診所在徵才廣告只寫「長期晚班人員、兼行政人員」,並未限制性別,但男性求職者去應徵時,櫃台小姐用自身的經驗告訴他女性較合適。後來診所被檢舉,當地勞工局也認定涉及就業歧視,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仍然遭到駁回(註)。而小編也很常看到徵才廣告寫「體健」的「男生」、廚房「阿姨」、工作服為「裙裝」,這些很明顯也是對職務有性別刻板印象。
除了性別歧視,年齡、容貌也是企業常違反的就業歧視類型(依就服法§5Ⅰ規定),而勞動部在2018年修正了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將「星座、血型」也列入就業歧視類型,違反者可罰30-150萬,罰鍰金額甚高,雇主不能不注意阿! (延伸閱讀:雇主徵才寫「3個字」,竟被罰30萬!)
二、避免廣告不實,公司徵才資料須照實刊登
刊登徵才廣告時,揭示的內容如果和實際不符,即使是一部分不符,讓求職者誤信,就有可能涉及徵才廣告不實,違者可罰30-150萬元 (依就服法§5Ⅱ(1)規定)!
曾經有企業在人力銀行上刊登福利制度有勞、健保,但求職者錄取後才發現公司並未加保,最後公司被裁罰10萬元。因此,公司在刊登廣告時應和事實相符,各種福利制度包含分紅、獎金等,都應該事先明確清楚,而公司資料如果有變更,例如工作地址、職稱、薪資調整等,徵才廣告也應隨時更新。
再者,總公司旗下如果有不同事業體系、營業據點,徵才職缺也應刊登在相對應的公司名稱底下,避免造成求職者的誤會,甚至前往應徵後產生爭議,反而得不償失!(延伸閱讀:小心觸犯不實廣告!刊登徵才廣告未注意細節,最高可罰150萬!)
三、薪資未達四萬,不能刊登面議
2018年修正的就服法部分條文中,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應該公開薪資範圍,違反規定可處6-30萬元罰鍰,雖然這項修法已實施一陣子,但仍有許多中小企業不知情,因此小編也在這裡小小叮嚀,相信老闆們徵才只要掌握以上三點大原則,就不用擔心觸法囉!(延伸閱讀:職缺月薪4萬寫「面議」竟被罰?新法上路第一起開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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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該診所被當地市府認定違法性平法§7規定,裁罰30萬元,請參考108年09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字第66號行政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