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公司管理哪裡沒做好恐損失慘重?(中)

by Ching 2019-12-20

阿偉在科技公司上班,平時他都6點準時下班去載老婆,然而,最近阿偉老婆因換到診所工作,每天9點才下班,阿偉就在公司吃晚餐、邊上網等到快9點下班才打卡、去接老婆,而老闆始終沒發現他每天拖到快9點才離開。幾個月後,老闆認為阿偉負責的案件績效不佳便要他隔天就不用上班了!沒想到隔幾天卻收到法院通知書,老闆這時才知道阿偉向法院提告公司違法解僱,而在調解過程中,阿偉除了提出恢復原職原薪的要求,還進一步提出打卡資料向老闆求償加班費,這時,老闆才發現代誌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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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舉的例子,相信是老闆、人資們都不樂見的,但明年元旦勞動事件法開始實施,類似的案件很有可能發生,新法針對加班和出勤異常的認定都有重大的改變,也延續了上一集「雇主舉證責任加重」的重點,本集小編會用三個重點向您說明,請大家繼續往下看。(延伸閱讀:勞動事件法上路,雇主責任再加倍!你準備好了嗎?(上))

有無加班,打卡紀錄說了算?



員工下班後因為私事自己逗留在公司,或沒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卻晚走,到底算不算加班呢?目前勞檢常會依照打卡紀錄來判定是否加班,除非公司能當場提出證據,證明當時員工並沒有加班,才不需要給加班費,否則,還是常有公司因此受罰、被公布名稱的事情發生。而明年勞動事件法生效,當工作時間有爭議時,打卡紀錄上的時間就會直接被推定為加班時間(勞動事件法§38),因此,員工早到公司、晚下班,只要時間被記錄在出勤紀錄裡,都將被法院直接認定是在「辦公」,除非雇主能提出反證。

勞工拿到的錢都算是薪水?


工資在勞基法的定義是指「勞工因工作獲得的經常性給予」(依勞基法§2(3)規定),但勞動事件法實施後,當勞資雙方對薪水有爭議,只要雙方符合勞動關係,雇主發給勞工的錢都會被先推定是工作報酬,除非雇主可以反證這報酬不是工資(薪水)(勞動事件法§37)。因此,雇主發給員工的錢、津貼、獎金等,無論是常態或一次性發給,都有可能被判定是工資,而一旦被列進薪水,工資會影響的包含加班費計算、未休完特休折算薪水、投保級距、資遣費和退休金金額等,一旦勞工提告求償,各種費用的加總金額恐怕會和原本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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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勞工可要求繼續上班?


以前勞工要打一場訴訟案件恐怕要花上一年,很多勞工為了保住飯碗,會選擇放棄訴訟繼續上班,但新法上路後,雇主如果有不當調動或解僱的情形,勞工可以主張在訴訟期間回到原本的職務,繼續領薪水,另外,如果最後訴訟判決結果是勞工勝訴,雇主也要讓勞工恢復原職原薪,如果這段期間公司搬遷了,或勞工的職位有人取代,法官也可要求雇主給付解僱勞工期間的補償金(依勞動事件法§48~§50規定)。


回到文章開頭的案例,法官如果認為公司有違法解僱阿偉的情形,則阿偉可以要求回去上班、照領薪水,而公司也須提出資料證明阿偉6點後並非在工作,以及解僱阿偉的合理理由,否則後續要賠償的加班費和資遣費金額將十分可觀! 



綜合上面三點,公司應該明確制定工作規則、加班申請規定,並實際落實、保留書面紀錄等資料,才能避免爭議發生,而萬一有一天員工對薪水、加班費有爭議時,雇主也才能有充分的證據保護自己。人事單位平時也要多多向同仁宣導,非必要不需太早到公司,下班時間如果是處理私事就應該有紀錄,而每個月應該也主動去關心出勤異常的同仁,儘快檢查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才能避免新法上路措手不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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