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年終獎金,這樣有違法嗎?

by 518熊班 2019-03-07

大部分企業會在年底發放年終、分紅,視員工如家人的486先生,今年大手筆發給每位員工23萬分紅,許多民眾都羨慕萬分想跳槽去上班了!究竟公司有沒有賺錢和年終獎金發放有關係嗎?


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有沒有違法?

首先,你需要先了解以下法條:


1.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3.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很多人看到這裡就頭暈了......沒關係 其實很簡單


假設你是屬於公司與你約定每年年薪為14個月,而領的2個月年終獎金則屬於勞基法中「薪資」的一環,受到勞基法保障,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年終獎金」。


但如果是員工與公司的勞僱契約中未承諾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或公司未訂定發放年終獎金的辦法,「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的給與性質,因此僱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

參考資料來源:


#註1: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


#註2: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六)第280-281頁


#註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註4:公司已符合勞基法29條,但用其他方式給獎金、分配紅利(非發給年終獎金),是否再給年終獎金則看公司的意願;如果仍願意發給,這樣的年終獎金性質屬於獎勵、恩惠性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