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猝死,上司竟找勞工父母求償「公司損失」?員工過勞死,雇主須承擔​​哪些責任?

by 職人布萊恩 Bryan 2022-05-18

5月16日陳姓男子於FB公開社團「爆怨2公社」PO文詢問,工程師下屬近期工作猝死,導致公司軟體上架時出包被刷大量負評,向網友討教是否能向該名已故工程師的父母親「求償公司損失」,因為進公司的時候該名員工曾填寫父親為保證人。


此文一出,隨後引起網友群起撻伐,有人直批「把人操死了還要求償?」、「是工程師父母向你求償吧」,其中PTT網友更指出「哪有保證人這種東西?看起來應該不是好東西」。


關於勞工過勞死,雇主企業需承擔哪些責任、罰金為多少呢?讓我們一起看看目前勞工過勞的罰緩金額以及可能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

來自5/16爆怨2公社的FB社團截圖,目前已找不到該篇貼文。
來自5/16爆怨2公社的FB社團截圖,目前已找不到該篇貼文。(圖片來源/爆怨2公社)

目錄

勞工過勞死,雇主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 恐違反勞基法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2條每月超時工作時數上限 勞基法第79條罰緩 指出,超時工作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在實務上,初犯企業通常僅會被罰2萬元作為警示與未來改善之作用,累犯才會加重罰緩金額。如企業規模較大、勞工人數眾多但違規次數又多,那麼罰緩金額則不見得是2萬起跳。


另外,勞基法第35條 規範雇主得讓勞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6條 也提及勞工休息日,「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如有變更正常時間工作者,也有對應的實施辦法,違反上述兩條法令同勞基法第79條罰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 勞基法第42條 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意指勞工在每日8小時以外的超時工作,基於健康因素和正當理由是可以拒絕雇主的加班需求。


✅ 恐違反職安法

根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二項 內容,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如果違法上述法令,根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罰則,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刑法責任:雇主恐觸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

根據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 資料顯示,「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死者,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小編畫重點:

勞工已提出醫師醫囑需預防過勞,雇主應注意但疏於注意導致勞工過勞死,依涉嫌 刑法第276條 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過勞定義為何?如何認定為過勞?

根據518職場熊報先前的報導「金山小編加班猝死,談如何防止員工工作過勞?」與勞動部最新法令解釋的附件檔案「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Q&A」指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法令中,並未有「過勞」一詞,而是工作中的環境地點、時間、過程是否與職業傷害、職業病有因果關係。


但如果「職業上的工作負荷」是造成腦心血管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在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之職業病成因分類,歸屬於「腦心血管疾病」。

🔴 一、過勞基本要件

而認定過勞的客觀基本要件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可藉由下列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 1. 異常事件:

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到天災或重大人為事故等嚴重之異常事件,其又可分為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 2. 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 1 週內,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 3. 長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1 個月至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及工作負荷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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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過勞的醫學角度

🔺 1. 目標疾病限定

在醫學認定上,基於職業病給付審查或補償認定之需要,因此有限定目標疾病,其中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若為非上述之目標疾病,需經解剖或經醫學文獻證實其促發與工作有關。


🔺 2. 惡化因素、睡眠時間、工時、工作型態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致病原因並不只一種,可能是由幾種病因所引起的。主要危險因子為原有疾病或宿因,促發因子經醫學研究所認知者包括:外傷、體質、飲食習慣、氣溫、吸菸、飲酒、藥物作用及工作負荷等。


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要因,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只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也就是說,即使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病情惡化的危險性亦非常高,這無法稱為「職業疾病」。


但如果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作為職災給付對象


考量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高風險勞工若長期睡眠不足,其疾病促發風險將增加,至於是否屬職業促發,須整體評估個案是否歷經上述的「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等三項危害因子。


除工時是重要因素外,尚須考量工作型態(如不規律、夜/輪班、作業環境等)及精神負荷等其他因子,並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就工作與疾病發生之因果關係綜合評估判斷。


⭐ 小編備註:

以上醫學內容節錄自勞動部網頁「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Q&A 附件檔案,若後者檔案連結失效的話,請點選前者網頁並觀看最新附件。

勞工如何檢舉違法雇主?

1. 透過地方主管機關的官網檢舉

可至該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線上通報與檢舉(可附照片與檔案)

🔺 點擊此處查詢各縣市機關官網


2. 透過地方主管機關的電話檢舉

撥打電話1999,若該縣市無1999,可改撥打地方主管機關的電話(如勞工局、勞工處、社會處等,依各縣市行駐單位不同)


3. 透過中央「勞動部」的官網檢舉

可至勞動部網頁線上通報與檢舉(可附照片與檔案)

🔺 勞動部民意信箱網址


4. 透過中央「1955」的電話檢舉

撥打專線前可先閱讀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