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男」求職者面試要求用「女廁」遭拒!該公司竟被判歧視罰30萬?
一般公司在面試求職者時,通常會因其工作能力、學經歷沒達到標準而不予錄取。然而,如果拒絕錄用原因和求職者能力無關,一不小心還可能吃上官司!根據近日新聞報導,有網拍公司應徵工程師,和求職者面談兩次後,該求職者因為人資回覆公司員工不願和其共用女廁,而向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最後網拍公司被因違反「性別認同歧視」遭罰30萬!雖然後續公司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仍被駁回。
台灣社會目前已存在多元性別,且穿著打扮也是個人自由和工作較無相關,但是遇到上述的情況或類似的求職狀況,雇主、人資該如何避免違法受罰?又該如何處理較妥當?在招募徵才到決定錄取過程中,還有那些地方要留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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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男共用女廁拒絕錄取,雇主遭判「性別認同」歧視
這起爭議據經過,起因為該名求職者因生理為「男性」,但行為舉止、氣質、外表裝扮得皆像女性、性向也喜歡女生,故在履歷上註明自己為「跨性別女同志」。而她在面試時也主動表達因性別認同關係希望能使用「女廁」,卻在事後收到人資回電詢問「因調查內部女員工反對共用女廁」,並詢問她能否接受改用1樓大廳的無障礙廁所,後續便未再回覆是否錄取。
在判決中,法官認為該公司在前2次面試時都未直接向求職者表示不適任,卻在最終面試時告知求職者內部員工不同意共用女廁的結果,顯然公司沒有單純考量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而是因「跨性別認同問題」而對有間接差別待遇;甚至沒經過求職者的同意公開其性別認同身分給員工,等同於強迫她接受他人異樣眼光。
違反性別、性傾向、跨性別就業歧視,雇主恐被罰30-150萬元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禁止「性別、性傾向」的規定,意思是雇主不能因為求職者或員工的生心理性別、性向的偏好等原因,而給予不利對待。而這則判決較特別的地方在於,法官認為「跨性別者」在求職過程也可能面臨不利對待,因此也屬於該法保護的對象。
小編則認為,人資即使因為求職者工作能力不適任不錄取,應該直接點出其能力和職缺不相符的原因,而非事後告知公司內部廁所使用調查結果;而性傾向也算是個人隱私,雇主如果基於各項僱用前的考量向公司調查共用廁所意願,也應該先徵得求職者同意再詢問,畢竟現今時代不同,求職者在意的是有無被公平對待與尊重,若當時當事者感受不至於不好,或許雇主也能免於額外的爭議和申訴事件!
除了以工作能力外的條件來判斷是否錄取求職者,可能涉及違反就業歧視規定,各位老闆、人資們在刊登徵才職缺、面試階段也務必留意!
刊登招募限制性別、面試問能否穿裙裝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
查看勞動部公布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近期仍然有許多公司、店家因招募徵才時填寫了違法字眼而被裁罰,例如:小店張貼職缺廣告寫「女性工作伙伴」、家具行徵才刊登「男性尤佳」,甚至在臉書社團上免費刊登招募廣告,也都陸續有因違反歧視字眼而被受罰的案例。由此可見,許多徵才者對於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仍不是很熟悉,而一旦認定構成歧視,企業也會被刊登在公開網站上,多少也會影響公司、店家對外的聲譽,影響求職者應徵的意願。
另外,面試時問了不該問的問題,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也可能而被認定涉及性別、性傾向歧視。曾經有打扮正式西服褲裝的女同志向店家應徵電信門市人員,面試官直接開口詢問「能不能穿裙子」,因其回答無法而直接不被錄取;雖然公司事後出面聲明制服為褲裝、裙裝並非硬性規定,但面試官無緣由的詢問方式已先讓求職者有不好的感受。
提醒各位用人主管們,從招募到員工錄取階段,都不能不留意整個流程及應對過程中,即便遇到不同氣質裝扮、性向、性取向的求職者,也不應該因此影響您對他是否能勝任工作和職務的判斷,甚至做為錄取的標準。更何況違反就業歧視的罰則都是30萬元起跳,相信對於中小企業主而言也會是個沉重的負擔!(我想你還喜歡:公司規定都合法嗎?管理做到這3點能避免歧視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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