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嗎?須先經過員工同意並指定日期

by Ching 2020-09-23

10月份的兩個國定假日,中秋節與國慶日都即將到來。而連假期間民眾也多選擇安排旅遊、逛街購物、餐廳聚會等行程,更是商家、旅宿業者賺錢的大好機會,但雇主可能也因為忙不過來,需要多安排人力協助。


相信雇主們都已知道,依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安排員工上班,月薪制人員須「加倍給薪」,時薪制人員則發給「雙倍薪水」(勞基法§38),因此會增加公司人力支出成本。但你知道嗎?如果想節省國定假日加班費,其實有另一種選擇:「調移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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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調移國定假日,是指把國定假日應放的假,挪移到別天放假。調移後的「國定假日」變成正常工作日,因此員工當天上班就不須發給加班費(加倍給薪),也因此排休制的公司可運用調移國定假日方式來節省人力成本。但選擇挪移國定假日須符合以下2點前提,避免觸法:

一、涉及勞動條件變更,須經過個別員工同意

知名交通運輸業者曾被勞檢發現,未經員工同意就調移國定假日,且國定假日當天上班也未加倍發給工資,被裁罰20萬元,雖然後續業者提出訴願甚至行政訴訟都被主管機關駁回(註1)。


原本依勞基法37規定,國定假日為強制放假日,雇主不可片面將國定假日和正常工作日對調(註2),但考慮到現實中產業運作狀況與民意需求,勞動部於是提出說明雇主可和員工協商,將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但因為涉及到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休假)變更,必須經過員工個別同意(註3),並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直接實施喔(註4)!

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

許多服務業者,會因應市場及營運狀況,事先挪移國定假日並排好員工假表,以安排特定期間有足夠的人力支援。


例如:百貨業者每年度有幾天為周年慶旺季,商家如果採用事前排休,經員工同意將國定假日挪到別天就沒有問題,然而要注意的事,勞工全年度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天數原則上不少於12天(註5)。

另外,僱用部分工時人員,如果已事先約定好固定工作日,也適用國定假日調移規定(註6)。然而雇主最容易誤認時薪、日薪制勞工的給薪規定,以為調移了國定假日或當天臨時無人力需求,就可以讓員工休息,不需發給薪水。


正確的是,當雇主和員工已約定好班表,如果安排工作日當天遇到國定假日放假,或臨時不需要員工上班,雇主還是要給予當日原約定薪資,否則可能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勞工的規定(勞基法§22Ⅱ)。而如果是僱用工作日不固定的臨時人員,雇主只要國定假日當天不安排人員上班,就沒有工資加倍發給的問題。


例如:老闆在工讀生A君到職時便約定好每周二、四為工作日,日薪為800元,但星期四遇到中秋節國定假日,老闆希望中秋節當天A君能配合上班支援門市工作,於是和A君協商調移國定假日。


A君同意後,老闆將中秋國定假日10月1日和工作日9月29日對調,對調後因10月1日為工作日(原國定假日),當天上班只需要給原薪(日薪800元),不需另外加倍給薪;又對調後9月29日變成國定假日(原工作日),應放假一天,但仍要照給原約定薪水(日薪800元),而此時如果A君9月29日又上班,就需要發給雙倍薪(日薪800元*2)(參考下圖)。

部分工時調移國定假日示意圖/518人力銀行

二、須明確告知員工調移的休假日期

台北市曾發生一間老人養護中心讓員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發給加倍薪水或補休,雖然業者解釋已有事先和員工約定調移國定假日,但卻沒有說清楚要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哪一天」而被裁罰!(註7)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企業都是因為勞檢時查到未確認調移後休假日期而受罰(註8)。


主管機關雖然認同勞資雙方可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但認為「雇主仍然要明確告知員工調移到哪一個工作日,得以休假」(註3),否則可能有損勞工休假權益。因此小編也要特別提醒雇主在調移國定假日時,宜提供書面資料如班表,讓員工清楚和哪一個工作日對調,並讓員工知悉簽名,這樣一來勞資雙方都能清楚了解排班規定是否合法,像是有無符合一例一休、全年度國定假日天數有無少給,也能夠方便雇主更有效率的調度人力!(我想你還喜歡:可以把國定假日挪到別天上班嗎?怎麼做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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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判字第 521 號判決

註2:請參考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 5587 號函

註3:請參考勞動部104年0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 1040130697號函

註4:請參考勞動部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勞動2字第 1030051386 號函

註5: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辦公日曆表,一般勞工全年度法定休假日為12天,原住民勞工為13天

註6:請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註7:請參考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新聞稿

註8: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748 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8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65 號判決